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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程学院关于严肃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日期: 2023-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通 知

汽车工程学院关于严肃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汽车工程学院全体师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汽车工程学院考风考纪管理,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根据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咸职院字【2017】89号),经汽车工程学院研究决定,针对今年考试工作,开展考风考纪集中整顿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

一、成立汽车工程学院考风考纪领导小组

组 长:刘纯学、张兆斌

副组长:何文锋

成 员:云争飞、王平、韩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汽车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

二、几点要求

1.教学办负责考试工作总体安排工作、学发办负责加强对学生诚信考试教育,传达严肃考风考纪文件精神;

2.各监考教师切实做好监考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熟知监考流程和要求,严格执行监考规定;

3.加大巡考处理力度,在考试期间考风考纪领导小组进行考场巡视,检查监考教师到岗、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发现问题从快从严处理。

附:《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六章考试纪律

汽车工程学院

2023年6月25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由本院部专兼职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不足部分可由其他院部处室补充。在校学生一律不得担任监考。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须按时参加监考,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勤。

(二)须佩戴监考标志,于考前30分钟在二级学院考务办集合,统一领取试卷,查验试卷密封是否完整,并将试卷带至指定考场。

(三)考前5分钟应当众拆封试卷,检查试卷份数,按规定发放,并提醒学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正确以及有无空白页、缺页。

(四)开考后逐一查验学生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是否按座号入座。

(五)不得宣读试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学生私下交谈。

(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对违纪学生提出警告。警告后不听从的或继续作弊的,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交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处理,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和违纪事实。

(七)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不得在考场内吸烟、接打电话、读书看报、谈笑聊天,不得拍照试题、抄题或答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八)考试结束铃响后,应及时回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将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一并交考务办。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一)考前20分钟,学生凭学生证、准考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刊、笔记、手机等进入考场。如带入考场,应存放在指定位置。

(二)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答题一律使用蓝色、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字迹工整,卷面整洁。

(四)考试开始后,学生首先须在规定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学号、专业、年级、所在二级学院等信息。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超出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页、漏字、错字或印刷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传抄、偷看他人试卷答案。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喧哗。

(八)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对该门课程给予补考、清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三)窃取试题或接受被窃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曾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补考或清考时再次违纪的;

(二)夹带资料被发现且构成作弊事实的;

(三)替他人答卷的;

(四)其他较为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夹带资料被发现且未构成作弊事实的;

(二)传递答案或偷换试卷的;

(三)偷看、照抄他人试卷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试卷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三)未按规定,用蓝、黑色以外的红色或其他颜色答题的;

(四)在试卷规定位置之外填写姓名、学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五)其他轻微违纪或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时,应立即中止学生答卷,及时收集并保留证据,同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学生本人确认违纪或作弊事实。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与监考人员和考生共同确认违纪或作弊事实。如违纪或作弊情况属实,学生本人应写出违纪或作弊情况书面说明材料,并签名确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妥善保存违纪或作弊学生的书面说明材料。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

(二)二级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召开会议,研究违纪或作弊学生处理意见。

(三)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违纪或作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公告处理结果。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本院公告违纪或作弊考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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